2月3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征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規定了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水泥窯熟料生產線年排放績效要求。
其中,Ⅰ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50mg/m3、100mg/m3,Ⅱ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35mg/m3、50mg/m3,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即執行Ⅱ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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